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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1月2日1时,淅川县公安110接到报警称,淅川县灌河路冬青路段,发生一起车损人亡的严重车祸。
接到指令后,淅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,经过现场勘查拍照,调取视频,控制二轮摩托车当事人,口头传唤嫌疑人到公安机关,还原了事故真相。
11月2日0时许,年仅16岁的驾驶人衡某,骑着自家的二轮摩托车带着好友尚某 ,沿淅川县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.
当行至灌河路一家具广场门前时,从右侧车道超越同向左侧车道谢某驾驶的由北向南重型自卸货车.
由于夜间光线昏暗,视线不清,衡某没有按照规范操作,径直撞上刘某停放在车道上小型客车,导致摩托车失控倒地,衡某受轻伤.
尚某倒地后被谢某重型自卸货车碾轧,当场死亡,造成车损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。
淅川公安交警事故中队经过调取事故视频 ,现场调查图片。现场勘查笔录,当事人鉴定文书等 ,分析事故发生原因,做出责任认定。
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,夜间行驶,操作不当,导致乘车人死亡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停车人刘某在道路上停车,妨碍其他车辆通行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6条第2款规定,承担过错责任,负事故次要责任。自卸货车司机谢某涉嫌超载,给与经济处罚,但在事故中无法避免因此无责 ,死者尚某无责任。
在这里公安交警要提醒大家,夜晚行驶要警惕,减速慢行看前方,停车不能停道上,出了事故要负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