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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淅川这位村官11万9买牢房住

    信息发布者:荆紫关吴村
    2020-05-19 17:54:34   转载
  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7日发布案件信息,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书!    被告人任某某,男,汉族,文盲,中共党员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,于2019年7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2019年7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19年9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2019年9月3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,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,于2019年12月25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。




    经依法审查查明:2013年5月,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淅川县某某乡某某村支书,代表某某村与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签订荒山承包合同,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19日、2013年5月23日向任某某银行卡转入荒山承包租赁费5万元、20万元共计25万元,随后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经理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、2014年6月分别向任某某要走5万元、5万元共计10万元的荒山承包费。任某某在收到15万元的荒山承包费后未将该承包费用计入某某村账目、未向群众发放,将其中的3.1万元用于垫支某某村社会抚养费,剩余11.9万元被任某某非法占有和使用。
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村干部,利用管理村收入的便利条件,将本村的荒山租赁费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(来源:交通大小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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